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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换三次岗位 员工告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2011-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两年被换三次岗位员工状告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

  一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公司中层干部,3年内两次被调整岗位,最后又被以其“不具任职能力”为由解聘。折腾到此该员工不服不行,于是决定去学驾驶技术,打算学成后当个驾驶员保个饭碗。然而当该员工拿到驾照要求领导安排工作时,却被告知单位岗位全满。走投无路之下,该员工以公司滥用用工自主权为由,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其恢复工作岗位,并支付两年间尚未发足的工资及培训费。

  法院判被告行为不公

  2009年底,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

  本案中,被告屡次调岗以及解聘原职务,都仅提供了通知,未能证明几次调岗及解聘系原告不胜任工作所致。另原告、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安排原告在管理岗位工作,如果调整工作岗位,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现被告未与原告协商将原告从管理岗位调离,要求其自行培训后在家待岗,每月仅发放基本工资850元,此行为造成原告收入、地位明显降低,已经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非合理、公允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因自身原因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不应降低原告收入水平,应当按照原告离岗前正常收入给其发放工资。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公司补足原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资合计104482.5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驾驶员考试培训费3000元,因双方事前无约定,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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