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其他劳动争议 > 正文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岗位付代价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简介】

  小张毕业于某大学计算机专业,2004年10月,小张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5年,月工资为3000元,工种为计算机技术人员。2006年10月底,该公司裁减人员,小张被安排到公司下属某物业管理公司做办公室文员。同年12月,该公司停发小张的工资。2007年3月12日,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查,仲裁委裁决,某房地产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小张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并补发小张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计4个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裁员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出现了裁减人员的情形,使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未与小张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就单方作出变更小张工作岗位的决定,并从2006年12月开始停发小张工资,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