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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陈某女诉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011-10-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本案由仲裁委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委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元;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共计4000元。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申请人于2005年8月进被申请人处从事设计部CAD岗位工作一职,但被申请人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故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后在申请人的要求下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工作表现一直良好。2011年3月17日申请人去医院检查得知已怀身孕5周左右,并于3月21日告知被告怀孕一事。3月22日,申请人倍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治疗,经诊断后医院要求原告休息一周,申请人立即委托丈夫去被告处请假一周,由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并收下病假单,根据公司规定,普通员工请病假仅需主管经理批准即可。3月29日被告向申请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六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由用人单位定期用货币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的主要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月工资为5000元,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赔偿金等款项。

  另,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支付申请人3011年3月份工资,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养老金,应该补缴或者赔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限自2005年8月至2011年3月底)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 60000 元(按月工资 5000 元/月,支付12个月赔偿金=6个月经济补偿金×2);

  2、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计人民币 55000 元。

  3、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

  4、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3月份的工资3230元以及支付无辜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7元(加发相当于拖欠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仲裁委,希望仲裁委依法裁决。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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