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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
2011-1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内容提要] 劳动争议案件的剧增和中国的社会进步极不协调,工会有责任承担起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无庸讳言,中国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职工和会员的要求。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的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解放思想为职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将有助于稳定社会。

  [关键词] 工会 劳动争议 职工 法律服务

  近十年来,伴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以大体上40%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幅度和GDP增长8%左右的幅度形成的巨大反差,不得不使人产生关于中国社会进步质量的思考。劳动争议的多寡说明劳动关系稳定的状况。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反映了劳资矛盾的加剧,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必须看到,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团结稳定的重要因素。”工会是劳动关系的产物,更是促使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团体。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中国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权据工会组织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都有特别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即所谓工会开展服务工作的法律权据。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在第八条中也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所谓工会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社会团体,工会为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受到国家的支持和鼓励。条例还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也正是如此,职工才需要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力量抗衡资本方的或用人单位的强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三款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援助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对工会组织来说责无旁贷,由此可见,援助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对工会组织来说责无旁贷,对会员或非会员职工来说是工会的法定义务,对社会而言也是工会的权利。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2002年的工作总结报告的资料,截止2002年底,“全国有2411个基层以上工会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7600多人,为职工义务解答法律咨询,提供代书和非诉讼代理,代理职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工会法律服务与政府法律援助内容之比较按照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上述事项均为对政府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言的,政府援助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限制的。对于工会而言,为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会的组织性质和基本职责决定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无条件的。只要职工提出这样帮助的申请,工会组织都有义务尽其所能提供法律服务。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和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尚有不同,有条件限制的不同也有性质的区别。从帮助的对象和帮助的内容来看,工会提供的“法律服务”,较之政府的“法律援助”,更为宽泛。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仅仅是在“代理”阶段,工会法律服务则不局限于此。

  就帮助对象而言,政府法律援助是针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展开的专门性工作。工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则是所有的劳动争议中的职工方当事人,当然首先是工会会员(注:中国工会不仅是工会会员利益的代表者,也是中国工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对于提出服务申请的职工,工会均不得简单地拒绝。其中并不能以经济状况的优劣作为判断是否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当然,作为政府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是无偿的,而工会提供的提供法律服务则不完全拘泥于无偿援助。对于那些在争议中确实存在过错的职工当事人,工会是不是就可以拒绝呢?笔者认为,工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决定其不能把他拒之门外,工会应当为保障其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而尽最大努力。这对于中国工会工作者来说确实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努力总是要做的。工会法规定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请仲裁或诉讼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只要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必定是事实上真的受到侵害。为这样的职工提供法律帮助也是工会的义务。

  就服务的内容而言,政府法律援助中已经包括了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法律援助条例》做出这样的列举式规定,还是出于“经济困难”这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工会对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包括所有的劳动争议。工会是否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职工有要求服务的请求。我们的观点是基于工会组织的性质提出的。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实际上全国只有一个工会,所有的工会组织都是隶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这是劳动者团结权的集中体现。如果用一点儿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来表述的话,工会是“职工之家”。也即是说,工会是职工利益受到侵害时,尽管不是唯一的但却不能不是最后的一个依靠。

  就劳动争议而言,应当说所有有需求的职工都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放大言之,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还不仅仅是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即便是没有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也有义务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例如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也都属于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帮助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个规定并非局限于“劳动权益”。由此看来,政府法律援助规定的内容当然也都应当含盖在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之中。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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