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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48万元
2011-1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一名飞行员,1998年进入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6月,张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在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后(即劳动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满30日双方劳动合同即解除),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却不给张某办理退工手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裁决某航空公司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本案在劳动仲裁审理中,该航空公司提起反申请:以张某应当在公司服务至退休和培养了张某为由,提出张某应当支付包括违约金、培养费和飞行经历费共计795万元的巨额费用。

  这也是河北历史上第一例因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1年10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裁决某航空公司河北分公司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张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档案转移手续,同时张某支付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48万元,驳回某航空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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