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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风险(案例)
2013-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往因全国各地法律使用标准存在地区差异性,企业尤其是全国连锁机构企业的管理者困惑不已的问题,将得到解决。下面,劳动法网小编给您结合案例详细介绍解决劳动争议三大经典案例,请看下文。

 
  【案例1】双倍工资的风险
 
  案情介绍:
 
  某连锁公司招聘销售总监,常驻地点为东莞,工作地点不固定。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详列工作职位、工作待遇等,并由该员工在尾页签名确认。员工入职1年3个月后,与公司因奖金问题产生争议,随向公司提出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按新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单位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即是说,案例中的销售总监被视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能得到入职1年内两倍工资的另外一半。
 
  【案例2】加班工资追诉时效及举证责任分配
 
  案情介绍:
 
  员工A在2012年4月诉请企业应补足支付其2005年4月至2012年4月的加班费共计6万余元。
 
  律师解析:
 
  按新规,首先要分析该名员工与企业是否还存在着劳动关系,如果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员工A在2011年4月之前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这次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者追索2年内的劳动报酬,法院予以保护,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力,员工主张2年内加班费将获支持;但超过2年的,由员工负举证责任,如能提供有效证据则全盘得到法院支持。对于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以前涉及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法》关于提起仲裁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的规定执行。
 
  假设员工A还在职,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由企业负责举证;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由员工A负责举证;至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只受理2005年4月至2006年4月共60天的劳动报酬争议,同样由员工A负责举证。
 
  【案例3】工作调动后的服务年限计算
 
  案情介绍:
 
  某兄弟公司内部招聘,A公司技术员填写内招表报名。经考核后,B公司同意录用该技术员,并将人事档案从A公司转入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续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准备为其办理终止手续时,该技术员提出其在A公司已工作8年,加B公司3年的时间,B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新规明确了五种情形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公司之间工作调动、劳动关系转签需合并计算工龄。
 
  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标榜为“兄弟公司”,若证实是关联企业的话,符合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应与技术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两家公司并不是关联企业,但技术员参加内部招聘而不是公开招聘,同时没有在新的劳动合同上明确“重新入职时间”,这时B公司仍须接受该技术员在A公司8年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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