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争议 > 其他劳动争议 > 正文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3-11-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下面,劳动法网小编给您详解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