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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押员工档案怎么办
2014-10-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程生因违纪,1992年被港口集团开除,1995年刑满释放。港口集团因工作疏忽和特殊原因一直未能将程某的档案转出,直至2008年9月,程生才要求港口集团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港口集团才找到并将程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2009年4月26日,程生以港口集团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港口集团赔偿1995年1月至2008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3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港口集团认为程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请依法分析本案。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则除了承担“公法责任”,继续出具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基于损害赔偿的原理和规制,对劳动者承担“私法责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本案港口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因为港口集团的过错,未将程生档案及时转出。导致程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受到不利影响,港口集团应赔偿程生相应的损失。补缴社保、失业保险金的请求可以支持,但失业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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