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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退休人员是否构成劳务关系
2015-12-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聘用退休的老人到公司工作,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用人单位在其中面临什么法律风险?应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什么权利保障?以下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聘用退休人员的劳务关系相关法律知识。

  事例:

  为了给员工们提供干净舒心的写字办公环境,公司决定聘用几名保洁人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用工纠纷,同时也减轻公司的开支,人事经理苏先生想从社会上聘用两名退休的妇女来公司负责保洁工作,这样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苏先生这样认识是否正确?聘用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有无法律风险?

  解读:

  我国目前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见的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另一类是建立劳务关系的用工。

  用人单位何时终止与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显然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存在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该退休人员必须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

  具体到苏先生咨询的问题,如果聘用已经退休的妇女来公司做保洁工作,必须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否则,一旦发生用工争议,将面临承担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用工责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劳务工作内容及要求、劳务报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虽然劳务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样化,但我以为涉及劳动主体的劳务关系,还是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为好。用人单位在认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后,应特别注意自觉守法,不能将应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统统改为建立劳务关系,以规避法律,使用廉价劳动力。不过,用人单位采用租赁劳动力的方式,以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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