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辞工老板不同意可以走吗?
2016-03-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导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小林向健身中心提出辞职,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小林是一名2015届毕业生,2015年6月应聘到湖南某县一家公司上班,因工资不是很高,为了多给自己增加收入,2015年7月,小林在公司附近一家健身中心找了一份“小时工”,利用下班后的业余时间做兼职瑜伽教练,每次的工作时间在1至2小时不等,劳动报酬是按每小时80元计算,双方口头约定兼职时间半年。2015年9月,小林所在的公司因业务拓展,其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需要经常外出出差,因此,在健身中心兼职“小时工”工作无法完成,于是小林向健身中心老板提出辞职。但是该老板说,健身中心现在很缺人,不同意小林的辞职请求,并且说如果要走,就扣除小林的工资。小林致电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如果她一走了之,老板是否有权利扣其工资。
说法
新田县人社局劳动法专家回复:小林随时可以向健身中心提出辞职,健身中心无权拒绝。
小林利用业余时间在健身中心兼职做“小时工”,从其工作性质来看,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小林向健身中心提出辞职,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扣发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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