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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不用任何理由就可让员工走人?
2016-03-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试用期内不用任何理由就可以让员工走人,写个协议就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上半年,宁波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为13.42万件,涉及劳动者22.75万人。目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赔偿方面,上述类型案件占所有案件的七成以上,九成以上的劳动争议发生在私营企业中。

  昨天,由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法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揭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首次发布了宁波市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记者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并请专业人士给出风险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妨留点心。记者陆麒雯通讯员任社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要找准被申请主体

  案例:2014年5月12日,刘某成为一家建设公司的水电工,日薪200元。当年10月20日上午,刘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刘某随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庭审中,刘某提交了证明其在建设公司施工工地工作的证明,建设公司虽对此无异议,但向仲裁委提交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其已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另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负责,刘某系该建筑劳务公司招用的员工,工资也是由建筑劳务公司发放。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风险点:因建筑施工行业的经营特点,分包、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劳动者应清楚究竟与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要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等。

  试用期内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前6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间李某如有任何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第5个月,李某收到公司人事部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李某不接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撤销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风险点:对试用期的职场新人也不能随意“开”。《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2013年8月1日,张某任某销售公司销售员。两个月后,该公司提出双方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因公司人事变动,双方最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开始,该公司发现张某业绩持续下滑,调查后发现,张某竟然同时在为另一家公司工作。3月份,销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当日离开公司。4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销售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裁决,销售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驳回张某主张的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4月15日双倍工资的请求。

  风险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等重要时间节点出现时,尽到审查、通知、出具合同文本等义务。

  自行协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无效

  案例:王某于2011年5月进入某公司设于宁波一家商场的品牌专柜从事营业员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因公司注册地不在宁波,为方便劳动者,由劳动者在宁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社保补贴。2015年3月,王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保,王某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风险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员工书写自愿不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停工留薪期应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

  案例:2012年8月,黄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黄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9月,黄某在工作时受伤,诊断为骨折,住院30天,出院时医院建议病休3个月。4个月后黄某一直推说看病,没到公司上班,也未向公司提交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015年4月,人社局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为十级伤残。2015年8月,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向黄某支付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风险点: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一段时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核定。工伤职工应在积极治疗的同时,及时取得病休证明,并提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工伤职工提供病休证明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对经提醒既不来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及时对双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

  劳务派遣中,应由用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2012年3月,朱某进入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并被派遣至某银行宁波分行从事经济民警工作,做一天休一天,每班12小时。劳务公司和银行均未向朱某支付超时加班费。朱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25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朱某的申请。

  风险点:劳务派遣中,并非所有义务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应向用工单位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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