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不当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该如何赔偿?
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因不当行为,可能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对于该损失,公司能否从员工工资中予以扣除?
一、关于能不能扣的问题
如果员工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当然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可以从工资中予以扣除。对在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二、关于能扣多少的问题
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标准,则按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能不能扣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这里明确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如果未约定就不能主张赔偿。
我个人认为,是否有劳动合同约定,不影响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要求,不会因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同。
其实,很多地方法规中没有这个“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该条就没有规定“按合同约定”,而是“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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