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怀孕后经常迟到可否被辞退?
2016-12-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怀孕职工经常迟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辞退该职工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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