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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单位可随意辞退职工吗?
2016-12-0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虽然用人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只要职工实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并接受其管理与监督,且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了劳动报酬,则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辞退职工,除非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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