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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2017-05-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一、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主体条件

  上面提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指: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时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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