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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2017-06-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诉讼主体就是可以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呢?

  关于企业改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企业被兼并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前我国企业通常采取四种兼并方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但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是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注:王守安:《兼并破产再就业》,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应将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仍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分立前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分立后发生争议,应区别不同情况:(1)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所在单位为诉讼主体;(2)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当前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出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若自身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若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宣告破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对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破产清算期间诉到法院的,根据破产法与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

  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承包、租赁前建立劳动关系,承包租赁后发生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2)承包、租赁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也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3)劳动关系虽然发生在承包租赁期间,但诉讼时,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按约定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人、承租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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