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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
2017-06-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它通过司法程序保证了劳动争议的最终彻底解决。那么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又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如下:

  (1)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强制执行。

  2、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

  (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

  (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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