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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
2017-06-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力量是较为薄弱的,劳动争议中的受害者往往都是提供劳动的人。劳动者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可以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那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呢?

  一、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

  4、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方案。

  5、送达开庭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请当事人到庭。开庭通知应于开庭前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

  6、先行仲裁调解,力争双方和解。

  7、及时仲裁裁决,防止久拖不结。

  8、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备有案可查。

  二、法院对劳动争议立案的条件

  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因而导致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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