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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有哪些?
2017-07-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不能随意解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一)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条是关于企业知情权的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在当前诚信缺失的背景下,劳动者求职时在简历中“注水”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假学历、假证件、虚构的工作经历等等,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为企业详细了解求职者的“底细”提供了法律支撑,既有利于培育社会的“诚信”意识,也有利于企业防范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控制员工入职的成本。

  (二)放宽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要求,有利于企业依法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是书面的。但是,企业劳动用工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完全是同步的,有的用工在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后;有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先,实际用工在后。因此,法律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的问题,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10条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这一规定既照顾了现实情况,也有利于操作。

  (三)服务期设定条件大大放宽,有利于企业降低员工培训的风险。

  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是劳动合同立法争议的焦点问题,从第一次审议稿到第四次审议稿,关于服务期设定条件一直在不断被放宽。第一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服务期设定条件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到第四次审议稿时法律规定的设定服务期的条件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改变,有利于企业防范出资培训员工的投资风险,从而激发企业出资培训员工的积极性。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的问题的全部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我们都知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劳动关系代表了双方的利益,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那么成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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