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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生育津贴怎么算及生育险如何报销
2014-09-2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福州生育津贴怎么计算、福州生育险报销流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福州生育津贴怎么算】

  《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1〕37号)第六点规定:生育津贴按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即企业年度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年度参保总人数/12个月。职工分娩前一年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其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前后所在单位的缴费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女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按下列条款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天(难产、晚育并领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福州生育险报销流程是如何】

  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社保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09年1月以前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应在 2011年6月23日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对夫妇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后自然流产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次,男职工不享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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