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四种风险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防止不签合同埋下众多隐患而增加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树立一种“用人就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观念。
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法律,实践中。企图自由处置员工的利用、解雇,而且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可以依据一定的凭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下: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平安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
3.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员工没有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可能随时走人,对用人单位不利。
4.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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