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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自主设立调解委员会
2011-12-14作者:未知来源:中广网

  中广网北京12月11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调解劳资矛盾。《规定》于明年1月1号起实施。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要求我国大中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而在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介绍:

  张翼:在大中型企业中,在分公司、分店、分厂里面要设立;在大的公司中,还要在大的车间、工段、班组也要设立,这种调解对于预防小型的事件转变为大型恶性事件的作用非常好。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持续上升的态势,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等问题比较突出。本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时间表:为15天。

  张翼:原来我们知道劳动仲裁时间太长,很多人打官司浪费了很多路费。比如说农民工3个月要不到钱,说正在裁判,但是你在这等了三个月实在没脾气了。这个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延长才延长,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必须在15日内把调解结束了。

  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运生认为调解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担忧。

  岳运生:调解委员会毕竟在企业内部设立的,那么它的立场以及在调解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恐怕受企业资方的影响更多一些,关于它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问题是个考验;第二它的法律地位,它调解完了法律效力问题现在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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