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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劳动仲裁的程序
2017-11-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人都会选择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最有效的方法。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在执行劳动仲裁程序之前,我们还要了解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这是劳动仲裁程序执行的前提条件。

劳动仲裁的程序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通过上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劳动仲裁的程序,我们可以知道劳动仲裁的程序其实也并不复杂,我们也要明确一下哪些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一般只有在受案范围下的争议劳动仲裁部门才会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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