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如果对劳动仲裁有不服或认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有纰漏的,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相关法律条例
第九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一条: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确引导,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2、用工性质;
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5、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6、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9、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
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值得注意的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处于实质上的不平等的地位,本法还特别规定,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无法提供的证据和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福利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以上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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