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县、市、市级管辖区,该条例都规定需要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成员组成
1、行政部门代表
可以分为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
2、职工代表
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仲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答大家困惑。另外,小便还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仲裁委员会在人数不够充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是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聘任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士来占时充当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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