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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在结案前作出部分裁决
2005-11-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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