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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开庭程序
2011-0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

  1、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员是否到庭。

  2、宣布仲裁庭纪律:

  (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准吸烟、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凡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请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席。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的情况。

  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1、核对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按照申诉人、代理人,被诉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交对方当事人确认。

  3、确认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符合规定,有资格参加庭审活动。

  二、开庭审理

  首席仲裁员:

  1、宣布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劳动争议一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担任,负责庭审记录工作。

  3、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仲裁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有: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义务有:

  (1)应当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2)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4)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5)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4、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分别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庭审调查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下面进行庭审调查。

  1、由申诉人宣读申诉书,陈述具体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2、由被诉人宣读答辩书或口头陈述事实及答辩理由,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具体仲裁请求和理由。

  3、有第三人参加的,由第三人陈述。

  (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经当事人要求,应当给予答辩期。)

  4、根据申诉人的陈述、被诉人的答辩和第三人的陈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5、询问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6、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举证质证。举证时,各方将所举的证据按逻辑关系予以归类,并简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目的。

  (1)申诉人出示证据,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2)被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第三人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诉人、被诉人质证。

  7、出示仲裁委员会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质证。

  8、根据查明案情需要,传证人到庭。

  询问证人的自然情况(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证人发问。

  9、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发问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10、仲裁庭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分别询问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

  四、庭审辩论

  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仲裁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1、第一轮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2、第二轮由当事人及第三人相互辩论。

  3、辩论终结,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庭内调解

  首席仲裁员:

  征询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调解意愿,由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提出调解意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不成协议,宣布休庭,进行仲裁庭合议。

  六、仲裁庭合议

  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合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合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首席仲裁员:

  宣布继续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本庭对×××诉×××劳动争议一案的事实查明如下:……

  本庭经合议认为:……

  经本庭主持调解无效,现依照……规定裁决如下: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起立。 (仲裁庭组成人员也应起立。书记员除外。)

  一、……

  二、……

  本案仲裁费 元,由×××负担。

  裁决书将于闭庭后七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内容以裁决书记载为准。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布闭庭。

  八、庭审结束

  书记员将本庭审理的笔录交首席仲裁员审核后,交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阅看并签名或盖章。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拒绝签名盖章的,由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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