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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拿回应得的87块,他走完了全部诉讼流程
2011-0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不该我得的,我一分不要; 该我得的,一分不能少!要不我就跟你们打官司,一直打到底! ”为了讨回 87元工资和提成, 河南籍农民工冯连臣与其所在的企业广东惠州某室内装饰公司对簿公堂,历经劳动仲裁、 法院一审、二审,日前终于拿到了惠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讨回了自己的工资和业务提成费用。

  起因:公司拒付部分工资和业务提成费

  31 岁的冯连臣是河南省项城人。2009 年10 月,他入职广东惠州市某室内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成为一名业务员。入职半年后,冯连臣因为能吃苦耐劳,获得了公司上下的一致好评,连公司老总也常说:“河南人就是吃得苦!”

  2010年7月7日,冯连臣觉得自己的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遂向公司口头申请辞职并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但是对于冯连臣2010 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资以及他在工作期间发展的三个装修业务提成费用,公司却拒绝支付。

  冯连臣说,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是浮动的,公司和他有约在先,除去基本工资外,他还可以根据发展的业务得到一定的提成。然而冯连臣在工作期间发展的惠泽南苑、金旺花园、TCL 宿舍三个业务的提成却被公司无缘无故扣发了。为了讨还自己应得的收入,冯连臣多次找公司领导理论,但一直没有结果。公司一位负责人甚至扬言:“你要走了就别想从我这里拿到一分钱!”

  维权:仲裁庭上讨回六天欠薪

  公司如此无理,于是冯连臣决定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10年10月8日,冯连臣向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多项诉求:1.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1799.25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 2010年6月份拖欠的工资赔偿金212.5元; 3.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作期间发展的三个工程的业务提成费用; 4.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 2010 年7月1日至6日的工资70 元及25%的赔偿金17元。

  劳动仲裁裁决前,有人告诉冯连臣,由于证据不足,他可能只能讨回87 元钱的工资, 而这87元的工资即使不打官司,公司也可以给他。但冯连臣立即表示:为87元打官司也值!钱多钱少不影响维护自己的权益,官司还是要打,我要的是一个说法,要让法律来说话!

  在劳动仲裁庭上,冯连臣因为无法提供自己发展的惠泽南苑、金旺花园、TCL 宿舍三个业务的相应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最终以冯连臣证据不足为由,对其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的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定。

  2010年11月7日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定:“一、被诉人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工资87 元; 二、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冯连臣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向与劳动仲裁委申诉的一样。

  终审:合理诉求得到维护

  惠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拖欠6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该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冯连臣的工资87 元。 二、驳回原告冯连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裁、一审的结果都不令冯连臣满意,但他维权的决心不但没有动摇,反而愈加坚定。拿到一审判决的当天,他就决定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惠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笔录及原审案卷材料可以确认,该公司的三项装修工程应为冯连臣发展的业务,至于该业务提成费的数额问题,因为公司拒不提供合同及结算情况,法院认为应以冯连臣诉请的数额予以确认,即:惠泽南苑为400 元、金旺花园为200元、TCL 宿舍为300 元,合计900元。日前,惠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室内装饰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冯连臣业务提成 900 元、工资87 元,共计987元。

  拿到判决书后,冯连臣说:“就是为87元工资打这场官司也值得,维护权利不在钱多钱少,而在理!”他说,他的维权过程对他周边的许多老乡也产生了影响,一些老乡对他说,他们也准备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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