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2011-0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问:我于2008年4月进入一家旅游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前,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我与经理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就把我给辞退了。2010年年底,我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不能管我的事情了。
答:对于你问到的“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起算”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起算点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自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算。目前,从仲裁实例的角度来看,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倾向于认为应当自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算,从而导致申请人的请求因时效问题而无法实现。这一点,特别提醒各位劳动者注意,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还是尽早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免在实践中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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