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还不准辞职
8月25日是某塑料制品厂发工资的日子。这天一早,车间接到了厂长的通知:由于厂里没钱,今天再一次不能按时发工资。职工们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不满,其中一位年青工人贾某气冲冲地闯进厂长办公室。“厂长!”贾某对着刚要起身向他打招呼的厂长,劈头盖脸地说,“怎么这个月又不能发工资了?加上上个月,咱们厂已经是连续两个月都没发工资了。你让我们工人可怎么活呀?!”
“小贾,你先消消气,”厂长苦笑着对贾某说,“咱们厂亏损成这样,我也很难过。今天我向你保证:下个月一定把厂里库存积压的产品,全都降价卖出去,然后,把欠你们的两个月工资一起补给你们。”
“对你的保证,对咱们厂,我早已失去信心了,”贾某的口气缓和了些,“我今天找你,一是要工资,二是来辞职。”说着,他提笔写了一份辞职报告递给了厂长:“从现在起,我跟厂里的劳动合同就算正式解除了。”说完转身要走,厂长忙说:“慢着,你先别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辞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企业才行。也就是说,你今天交辞职报告,三十天以后,劳动合同才算解除。明天你必须还得按时上班。要不然……”。没等厂长的话说完,贾某就已经离去了。
第二天、第三天、……、第二十天,贾某均未到厂里上班,第二十一天厂里以贾某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为理由,作出了将贾某除名的决定。
贾某对此不服,质问厂长:“二十天前,我已经跟你们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是你们厂的职工了,为什么现在还给我除名处分?你们这种做法合法吗?
是贾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还是厂里的除名决定合法?
点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一般情况下,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劳动法另有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象塑料制品厂这样,出现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就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厂方。所以,贾某在8月25日当天提出的,与塑料制品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劳动合同在8月25日已经被贾某合法解除,那么,此后贾某当然不必再到塑料制品厂去上班了。而厂方基于劳动合同三十天后才能解除的错误认识,认定贾某8月25日后连续旷工,并给予其除名处分的做法,自然就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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