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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1-10-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于2007年6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另有补贴。2007年11月起,原告自行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曾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致使原告无法至其他单位正常就业,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妥退工手续。

  【裁判】

  法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2007年11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原告自行离职已解除,现原告另觅就业途径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该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姚某某办理劳动关系于2007年11月25日终结的退工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法律提示】

  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界提示,用人单位应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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