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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2011-12-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1237

 

广州市及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及各区(市)劳动人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直、省直、部队驻穗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111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粤办函〔201122号),并授权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于201131起办理原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为进一步理顺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与广州市及所属各区(市)仲裁机构的案件管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在广州地区(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附后)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其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驻穗(不含增城、番禺、从化、花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上述事项自20115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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