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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
2011-12-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裁决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法律规定由仲裁庭直接移送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才可以执行。显然,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法院无权对先予执行裁决进行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审查。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制度,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针对生效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也就无权予以立案受理和实体审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程序法,其创设的先予执行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不服先予执行裁决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执行阻却。民事执行程序启动后,一般不得中途停止,而应依法连续执行,直到全部实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执行阻却的形式有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和解,执行阻却各种形式各有其条件,但用人单位起诉不构成仲裁先予执行裁决执行阻却的条件,法院应当连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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