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问答1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颁布?
答: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第八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何时开始生效?
答: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该如何与用人单位协商?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自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其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第三方”可以是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双方都信任的人员。协商和解成功后,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另一方仍然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劳动者为多人的,能否推举代表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用人单位有哪些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9、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该怎么办?
答: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1、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逾期不履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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