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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2021-05-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职业病是一个汉语词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那么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由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嵴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唿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二、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关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对于职业病的致残程度鉴定分为二十多个职业病的致残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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