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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的原则是什么?
2016-04-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职业病诊断与一般疾病的诊断有很大的区别,职业病诊断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条件并能够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此外,赋予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资质直接关系到职业病诊断的水平、质量和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认可,更有利于保障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准确、高质量的诊断服务。

  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这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尤其是职业病患者知晓哪些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避免职业病患者得病后,辗转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既延误了病情诊断,也因为得不到法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而难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因此,劳动者一旦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就医,提出诊断。

  职业病诊断的原则是什么?

  (1)综合分析原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2)无证据否定即应诊断为职业病的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集体诊断原则。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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