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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如何认定?
2011-12-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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