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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须写进劳动合同
2016-04-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媒体昨从合肥市安监局了解到,合肥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过去五年上报职业病257例

  合肥市作为全省的经济中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数量多、行业复杂。“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共报告职业病257例,主要为尘肺病、急性中毒病例和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近年来,我市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虽然逐年增高,但是相对于庞大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还是很低。”合肥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和农民工职业卫生问题突出。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工人长期接触高浓度职业有害因素。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农民工群体受职业病危害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分析原因,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同时,劳动者对职业危害认识也存在不足,省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一部分人仍然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出现许多职业卫生问题。

  职业危害必须写进劳动合同

  在征求意见稿中,合肥到2020年,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能够基本消除医疗机构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在防范措施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防范职业病危害,首先要让劳动者知道其中利害。按照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尘肺等重点职业病100%监测

  今后,合肥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全面掌握全市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和职业病报告情况。

  “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布鲁氏菌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监测项目完成率100%。”在征求意见稿中,职业性放射疾病,也是职业病的重点监测对象。对此,合肥将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竣工验收。

  按照计划,合肥市将开展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监测,监测项目完成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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