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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职业危害,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一位长期开采金矿山的尘肺农民工去世了,家人在他的骨灰中发现了一块‘金疙瘩’,是常年被他吸进肺里的金属粉尘凝结而成的。”据了解,在全国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中,从事煤炭、建材、金属矿山、隧道施工等尘肺病高发行业的农民工人数超过了80%。特别在煤矿、金属矿等开采中,如果采用干式作业,粉尘浓度可超过国家标准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在此环境下作业短则1年就可引发矽肺。

  ​媒体在采访中发现,许多农民工缺乏职业病防护和相关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即便在患病后,对自身权益仍然知之甚少,因此错过了治病和获得赔偿的最佳时期。一些用人单位钻职工不懂法律政策的空子,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也不告知职业危害因素和后果。

  在工作中,职工拥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有效维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中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职业病防治法》支持劳动者理直气壮主张职业卫生权利。包括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不幸患上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亟须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权利是有“保质期”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有关专家告诫广大农民工,只有获知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化解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并在健康受到威胁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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