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查出职业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业病与年龄无关,与工作性质有关,职业病人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布,重庆市退休后被诊断出患有尘肺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今后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项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介绍:尘肺病等职业病,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许多曾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直到退休后才被诊断出尘肺等职业病,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只能自己承担职业病带来的伤痛以及治疗费用。今后,这种状况将得到解决。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前曾从事过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后未继续从事可能导致该职业病危害工作的退休人员(含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定被首次诊断为职业病的,可按国家和重庆市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但在该通知下发前,已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解释,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一次性发放若干个月工资。而对于退休职业病人员,则以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时本人领取的养老待遇标准为计算基数,本人按月领取的养老待遇高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计算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基数。据了解,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80元(30965÷12),按300%计算为7740元,按60%计算为1548元。
此外,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享受伤残津贴。养老待遇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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