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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2017-06-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许多人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时间工作会患上职业病,大家都会关心患上职业病之后,有没有什么补偿的措施,又或者是有什么保障的措施。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一、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区别

  诊断证明书的内容重点是确认患了什么病。

  鉴定书的内容重点是确认致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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