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伤残 > 正文
打闹伤了头 符合条件算工伤
2011-07-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6年9月的一天,江苏某地一家制鞋公司的工人贺某在制鞋流水线上忙着干活。不料,上游流水线上马某扔来一只鞋帮正好打在贺某的头上。她不经意地骂了一句,然后,继续埋头工作。骂者无意,扔者有心。马某随手拿起旁边尚未制完的一只鞋子又扔了过去。顿时,贺某血流满面,马上被送往医院治疗。工段长拿起马某所扔的鞋,发现鞋带上缠绕着一把制鞋用的榔头,显然贺某是被榔头所伤。

  马某知道自己闯了祸,买了水果连夜去探望住院治疗的贺某,说明自己当时只是想开开玩笑,不是故意的,情真意切地请求贺某原谅,临别时还留下300元钱作为自己失误的补偿。贺某与马某平时相处较好,又同住一个寝室。贺某躺在病床上心想,自己眼角部受伤缝了四针,听医生说今后视力可能要受影响,要马某赔偿拿不到多少钱,还伤了和气。她又联想到去年食堂里有人滑倒受伤认定工伤一事,就想,自己能不能算工伤。晚上,马某又来探望时,贺某说出了自己想认定工伤的想法,马某十分赞同,并自告奋勇帮助到劳动保障部门去申报。

  当地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受理了贺某的申请,进入程序开展调查,掌握了开头一幕。没多久,工伤被认定了,并且通知贺某待伤愈后,如鞋业公司对认定工伤无异议,可以前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谁料到没几天,制鞋公司一纸行政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撤销对贺某的工伤认定。理由是,贺某受伤是马某打闹所至,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并拿出了当地派出所调查询问的《笔录》复印件,来佐证自己行政诉讼的正确。半个月后,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贺某的工伤认定。

  工伤算是认定了,贺某的伤残鉴定没有评定到等级,因为贺某的劳动能力没有受到影响。贺某报销工伤医疗期间的1700余元医药费、要求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于是贺某在马某的支持下,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鞋业公司拿到《应诉通知书》后,马上提出要求追加马某为本案的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在调阅了贺某认定工伤的案卷后,同意将马某立为本案的第三人。这时马某已经预感到以前的努力将要化为泡影,自己还得承担应有的责任。

  仲裁庭上三方各抒己见。贺某认为,既然已经认定工伤,就应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制鞋公司认为:这起工伤是马某一手造成的,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由此马某应该承担一切后果责任,要公司与社保机构承担工伤责任于理说不通。如果以后职工仿效马某的行为,公司还怎么管理?马某认为,自己是有错,但已经受到了公司的纪律处分,扣除了200元工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了惩罚。现在贺某已经依法认定了工伤,就应该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自己也愿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应该承担的部分。仲裁委员会认为:贺某的工伤主要肇事者是马某违纪所致,所以马某应该承担原本由公司承担的工伤责任。制鞋公司坚持不愿意调解,于是仲裁委员会当庭作出了裁决:1700余元医药费由贺某到工伤保险机构核准报销,制鞋公司必须配合;扣除治疗期间马某支付贺某的300元,马某必须支付贺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371元。该起争议从此划上句号。

  案例点评

  贺某的受伤完全是马某一手造成的,马某应该负全责。那么,贺某在完全无辜的情况下受伤能否被评定为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显然,贺某完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时受的伤。在马某第一次违规扔鞋帮打在贺某头上时,贺某没有因此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且仍在工作。第二次扔的鞋子虽然与制鞋工序无关,但对仍在岗位上坚持工作的贺某来说,完全属于“意外伤害”,所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完全是正确的。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当庭裁决,在适用法规缺失的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有人说:这份裁决有失公正,1700余元的医药费应该由马某承担,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有企业承担的671元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裁决由马某承担,同理,工伤保险机构就不应该承担贺某的工伤医药费,这样对职工的违纪行为也是一个教育。可以说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仲裁委员会是站在法治的理念上作出的裁决,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维护,在此前提下,尊重法律的规定是仲裁委员会应尽的职责。在实施法律活动中,目的正当性与法律的缺失及管理对象的违纪,不应成为执法者可以越轨的借口。虽然在道理上马某应当完全承担起肇事责任,然而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上于法无据,也就不能追究马某的法律责任。基于这种状况,仲裁委员会还可以选择向上请示,中止审理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但这就不能达到快速解决争议,不符合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一旦在请示过程中马某一走了之,案情将更加难以处理。所以选择当庭裁决,快速处理,维护工伤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理性的、正确的。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