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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亮点
2012-03-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相比去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此次正式修改后的条例延伸和细化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另外,突破传统体制障碍的束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以人为本’。这样的修改,不仅符合民众的诉求,而且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代表了类似法规完善的一个基本方向。”对此次《工伤保险条例》改革的几大亮点,赵振华做出分析。

  亮点1:扩大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

  机动车非机动车都算

  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律师:备受关注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在此次草案修改后尘埃落定。从近几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中发现,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比较多;另外,目前职工选择交通工具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地铁,火车等,很多在北京居住、天津上班的职工就会选择乘坐动车上下班。因此,从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利益出发,此次《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修改,不但保留了原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属于工伤的规定,而且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把轨道交通,比如地铁等交通工具纳入了赔偿范围。

  亮点2:提高一次性工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避免“同命异价”

  草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北京工伤律师:提高的工伤职工和工亡家属的工伤待遇,避免了因地区差异带来的“同命异价”。现行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的规定打破了统筹地区的限制,改观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而造成的地区差异的现象,实现了全国性的统一赔偿标准。同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计算方式也直接导致保险待遇的提高。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更直接规定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另一方面,新规定也避免了因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同命异价”问题。这是之前原条例中质疑较多的问题之一。人命不应该存在等级,但是以往的体制中,如城乡二元分割,如公务员与农民工的收入悬殊等,都造成了“同命异价”的问题。此次工伤保险待遇的提高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

  亮点3: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照顾农民工群体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工伤律师: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30日,工伤事故的审核期限为10日。这样算下来,要40日的时间发生工伤的职工才能获得结论。但目前发生工伤事故主要集中在农民工群体,因此他们的医疗、救助等各方面的待遇也迫切需要得到及时解决。基于这样的考虑,修改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被大大简化,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亮点4: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为困难企业减负

  草案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还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工伤律师: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采取分担机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担负,这也是为了强调企业责任,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但目前发生工伤的企业中,多数还是中小企业为主,因此,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按照以往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享受15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9项,用人单位支付的有6项。修改后,原用人单位支付的6项中的3项改为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3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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