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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017-11-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如何认定,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那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工伤是指职工“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伤害。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 我们知道的工作直接引起的伤害肯定会认定为工伤,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引起的工伤不好认定,下面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哪些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其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什么是“因工作原因”:

  一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因从事工作受到伤害。

  二是职工虽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

  三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这里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工伤认定的情形

  四、患职业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关于职业病分类,目前执行的是《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职业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关于职业病,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所患的职业病。如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但是该职工所在单位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该职工虽然患的是职业病,但不能认定为工伤,该职工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这里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其所受到伤害,应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实际工作中,职工除在本单位内工作外,由于工作需要,有时还必须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这时如果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考虑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如果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本着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为了更好地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情形: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如员工负主要责任(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将不认定为工伤,而无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将认定为工伤。

  2、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3、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列举了 “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实践中,工作地的认定较为简单,而职工的居住地,认定起来往往非常复杂。鉴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复杂,对“居住地”应当作广义的理解。所谓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凡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视绕道的原因而定。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因客观原因绕道的,原则上要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逐一进行了列举,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我们不可能在这个条例中规范穷尽。为了使工伤范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使那些随着时间的发展应该纳入工伤的情形能够纳入,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需指出的是,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避免地方随意扩大工伤范围,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力赋予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通过上文劳动法律网小编对于哪些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整理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其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都是工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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