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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新假期出来,你知道孝老假吗?
2016-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在外打拼的你,最近回家探望父母长辈了吗?“常回家看看”是我们街知巷闻的歌曲,也是一个法律条款。但是,生活中,又有多少人是常回家看看的呢?最近多地纷纷提出“孝老假”的概念,鼓励企业给予员工“孝老假”。于是广大劳动者又准备多一个新假期——“孝老假”。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们,又会怎样?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是“孝老假”?

  近日,北京、安徽、河南在内的多地纷纷提出“孝老假”的概念。

  北京↓↓

  《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在其老年长辈生日、老年节以及需要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支持时探亲休假。

  安徽↓↓

  《安徽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安徽省将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子女照顾失能父母将享受带薪休假或政府补贴。

  河南↓↓

  河南省通过的本地新计生条例中就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苏↓↓

  江苏省也在探索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通过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补贴政策、子女护理技能免费培训和补贴政策、子女照料失能老年父母的带薪休假制度等,鼓励家庭成员更好地赡养老人。

  但是,大多数文件对“孝老假”怎么休、假期薪水如何计算等尚没有明确规定。

  “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从条款的内容看,并没有进行量化规定,因此裁量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不常回家看看会怎样?↓↓

  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儿女,尤其是对长期不赡养、不探望、甚至抛弃父母的子女,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但是有些地方对此进行相关规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在赡养问题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

  上海的法院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而且,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继承法》也明确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是可以不分配或者少分遗产的。

  这些带薪假你要知道!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薪病假↓↓

  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工伤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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