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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过48小时竟不算工伤?
2016-09-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范围的计算不仅体现在空间上,同时也体现在时间上。因此,我们在申请工伤时应当注意,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请求工伤赔偿。那么,当抢救超过48小时到底算不算工伤? 工伤的赔偿范围是什么样的?小编为你解答。

  一、现实案例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

  深圳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就因为妻子继续治疗无法认定为工伤,从而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国医学的死亡与法律的死亡定义不相统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导火索。最终,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二、法官点评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决书中显示,原告(童先生)主张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被告主张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认为,深圳龙岗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12月31日13时35分,并不是原告童先生主张的12月30日,因此,程女士的死亡时间,应以《死亡医学证明书》为准,程女士从突发疾病到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一)规定,不能视同工伤。

  最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童先生一方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抢救超过48小时竟不算工伤?工伤认定最新标准”相关知识,员工受伤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为工伤,但48小时之后,坚持继续实施抢救所花费用,不算在工伤赔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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