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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水难收,如何收回生效辞职信?
2011-05-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当劳动者的辞职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要收回一般要看两个前提:一是单位是否同意,二是单位还没有批准。

  日前读者杨先生反映,20多年前,他被分配到一家国企工作,后来当他工作满10年时,单位还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一直很饱满,他没有下岗、待岗、失业之忧。虽然收入不算很高,但每天朝九晚五、两点一线的生活让他颇有稳定感,也很知足。几年前,女儿的降生更让年近四旬的他欣喜异常,他想用更努力地工作给女儿创造一个安稳的生活环境。可是这一切,均因他的一时冲动而陷入窘境,现在他非但失去了工作,夫妻感情也出现了危机。

  那天上午,因在操作中的一个小违规,他被车间主任当着员工的面狠批了一顿,这让他这个在车间里资历颇深的“老人”脸上有些挂不住。他认为,如此操作对生产并无影响,而且多年来好多人都是这么做的,公开批评实在是小题大做。于是极力想挽回面子的他,当即跟主任叫板了几句。没想到,这更引来了主任的严厉批评。争吵愈演愈烈,最后主任竟然对他说,不想干可以辞职走人!他也脱口而出“辞职就辞职,谁怕谁啊!”于是他当即打了辞职报告,并交到车间办公室。

  妻子得知他辞职后,又气又急,与他大吵了一架。看着年幼的女儿,想想捉襟见肘的家庭经济,杨先生说他有些后怕了。考虑再三,他终于鼓起勇气找到车间主任,希望收回辞职报告。可主任却告诉他,报告早已送到人事部,而且已经被批准了,单位马上就要办退工了。这下,杨先生傻眼了,他来访报社就是希望记者能帮帮他,他也知道,像他这样的一旦失业,再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十分不易。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杨先生的一系列操作来看,他递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且单位已接收、批准,他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辞职行为受到单位的欺诈或胁迫,这样一来,他的辞职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当下的问题在于杨先生是否能收回辞职报告?也就是说,杨先生是否能行使撤回权。有关专家指出,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劳动者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就能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杨先生辞职权利基于辞职信的递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要收回一般要看两个前提:一是单位是否同意,二是单位还没有批准。至于法定的30天的通知期,专家认为,从立法本意看,这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即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拥有一定的时间和机会寻找合适的顶替人员,但不等于单位不能短于30天批准,当即同意辞职也是可以的。

  现实接待中,类似杨先生这样的问题并不少见,有的确实是受到了单位一定的压力(但证据又不足),有的则是职工的一时冲动,遇到单位通情达理的或许还有挽回的余地,否则就只能乖乖走人。所以在这里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一定要慎重,切忌感情用事,若想收回成命的,也一定要尽早,即抢在单位还未批准和退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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