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职信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
2011-05-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员工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三十天后就解除,是否解除,要看单位是否批准,是否办理解除手续,员工是否坚持离职,是否坚持三十天后不再上班。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就员工提出辞职一事已经批准或办理了解除手续,或员工三十天后未再上班。不能简单的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解除。仲裁部门应当审查员工的辞职申请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是否存在被欺诈或者其他违法的情况,最终综合各种情况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存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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