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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招用的员工离职要赔偿企业的收录费用
2011-05-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中明确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问: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签合同时指明试用期3-6月,试用期辞职要赔招聘费(我是今年毕业的应届生),但合同上没指明费用数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个多月后,觉得不合适提出辞职,领导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说要赔1万元。后来去我问人事部门的人,说我们这一届的招聘费是1万5。如果我先交钱办完辞职手续,事后还能不能去仲裁请求退会部份不合理的招聘费用?

  答:你应当在离职时向公司支付其招用你的费用。但公司有责任证明该费用的存在和数额。公司招用你时支付了费用,这在劳动法上属于出资招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你确实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但是从描述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1万5千元招聘费是招用你们这一届所有毕业生而支付的(公司需提供相关发票),但公司不能证明这笔钱中有多少是用于出资招用你的,你只应当承担出资招用你的费用,公司需证明其其在招用你时确实出资过、这笔资金的数额等。即公司根据自已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要求你支付1万元招聘费是不合法的。如果你打算先交钱办完辞职手续,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回部分不合理的费用。从理论上讲,公司多收的不合理的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其是应当返还的,但该费用你在离职时已认可并同意支付,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会认定为你已放弃自己的权利,同意支付该费用。所以你支付了不合理的招聘费用后再提起仲裁、诉讼,我个人认为诉讼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建议你不要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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