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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2013-04-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法规中规定了辞职的方方面面,建议ÿ一λ需要辞职的人都要知悉,因为这关系到的是你的切身利益。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δ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δ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λ的规章制度Υ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λΥ章指挥、强令ð险作业Σ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λ。

  第九十条劳动者Υ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Υ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Υ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Υ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λ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λ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λ招收¼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λ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λ,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λ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λ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λ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λ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Υ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Υ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Υ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Χ:“劳动者Υ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λ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λ下列损失:1、用人单λ招收¼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λ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λ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λ的赔偿要求,用人单λ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λ,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λ不能办理正常的¼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Υ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Υ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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